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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是指通过国际金融市场来筹集企业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中长期资金。实践中,国际融资又可以细化为很多具体的方式。但不论是哪一种方式,都要面临巨大的融资风险。化解和分担国际融资风险的方式很多,保证担保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手段。不过,当保证担保与国际融资结合形成国际融资保证时,其就具有了与仅适用于内国民商事领域的保证担保不同的特点,而要弄清楚国际融资中的保证担保有何与众不同,就需要解决三个主要问题。首先,在不同的国际融资方式中保证担保如何具体应用。由于不同国际融资方式的具体操作迥异,所以必须结合相应的国际融资方式来阐释。在国际借贷融资中,保证担保主要是确保国际商业银行贷款的债权人收回款项。在国际贸易融资中,保证担保一方面在某些短期对外贸易融资,比如出口信用证押汇中分层次起补充作用,另一方面其又是最主要的中长期贸易融资——出口信贷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国际项目融资中,保证担保既可以用于直接确保项目贷款的偿还,又可以通过确保项目工程的顺利完工间接为债权人收回款项提供保障。在国际融资租赁中,债权人通过保证担保收回债务人逾期未支付的租金等费用。而在国际债券融资、国际股票融资中,由于涉及证券法领域,保证担保的作用非常有限。其次,内国保证担保中的保证人是否都能成为国际融资中的“适格”保证人。一般而言,我们从民事行为能力和清偿能力两个方面探讨保证人资格。由于国际融资的特点,实践中,政府保证人、公司保证人和金融机构保证人是最为主要的保证人。其中,属于政府保证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是非常重要的国际融资保证人,其参与国际融资保证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都是必要且可行的,域外也有不少成功的范例。而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参与国际融资保证的现状却不容乐观,需要从法律规制、机构设置和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改革。最后,国际融资中的保证担保是否有新的方式可以采用。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是基本的保证方式,其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但在强调商业效率的国际融资中,从属性保证责任显得不合时宜,所以在实践中逐渐发展出了强调独立性的见索即付保证。见索即付保证从本质上是保证担保的一种新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适用,我国也不例外,但我国见索即付保证的实践与法律规制存在严重脱节,并且法律修改困难重重。为了保护保证人利益,促进国际融资顺利进行,我们应先从小处入手,分步骤解决见索即付保证的立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