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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私募股权基金成长为继银行贷款和IPO后的第三条融资途径。与此同时私募股权基金为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甚至有人说21世纪是私募的世纪。20世纪90年代,私募股权基金这种投资方式开始进入中国,从此私募股权基金对我国产生了全面的影响。无论是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的升级,科技的进步都能见到私募的身影。“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四个部分构成了私募股权基金一次运作完整的链条,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作为运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IPO退出方式以其强大的收益水平和获利能力在众多退出途径中脱颖而出,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最理想的方式。对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层面的研究目前还不足,退出制度尤为突出。这种局面可能会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研究阐述当前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的法律问题。第一部分“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的概述”,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将募集的资金投向没有上市的法人主体,进而增值获利,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是指通过被投资企业的公开上市,私募股权基金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在公开市场上转让出去,进而实现退出被投资企业。第二部分“美国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制度及评析”,美国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制度较为完备,例如其证券发行注册制、上市门槛较低,相关制度较为健全。第三部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法律障碍”,尽管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有关立法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仍有不足,堵塞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的路径,例如证券审核制的发行制度降低了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的成功率与效率;被投资企业不完成对赌协议的清理就无法在创业板IPO,私募股权基金也就无法退出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锁定期过长往往使得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错过最佳时机;资本市场准入门槛过高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有关中介机构在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的全过程容易串通舞弊,现在的制度设计只重视事后的惩罚,忽略事前的预防。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方式的法律对策”,针对上文五个方面的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用注册制取代审核制增加了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的效率和成功率;有限制的允许含有对赌协议的被投资企业在创业板IPO实现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顺利退出;放宽对股权转让协议的限制;通过打破创业板单一的上市模式和大力发展三板市场来降低上市标准,同时也把私募股权基金引向了最需要它的地方;在退出过程中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特别是对他们舞弊的事前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