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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国外零售商对供应商收取通道费用的模式首先被家乐福引入我国,其他零售商纷纷仿效。之后,通道费用的种类不断增多,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收取额度也逐渐超出了供应商的承受范围,最终使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因通道费用的收取而矛盾重重,严重影响了我国零售业的健康发展。为此,需要我国管理部门对通道费用进行适当的管理。上海市、北京市以及商务部已经采取了一些管理措施,但是收效甚微。 纵观国外,美国是通道费用首先产生的国家,美国理论界对通道费用的研究也相对比较深入,但对通道费用的作用、影响等至今仍然没有形成共识,形成了“效率理论”和“反竞争理论”相互对立的局面。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通道费用的收取没有禁止。 我国的通道费用与美国的通道费用并不完全相同。美国的通道费用大多是对新产品收取的,而我国更多的是对成熟产品收取,并且收取的种类远远多于美国。因此,对我国的通道费用进行了更加科学、细化的研究。 在回顾我国通道费用产生和发展背景之后,通过与美国通道费用的对比,总结出我国通道费用的六个特点:对新产品和成熟产品多种方式同时收取、收取额度大、收取种类繁多、具有很高的强制性、对供应商区别对待、合同中和合同之外同时收取。继而分析了我国通道费用产生的一系列原因:基础原因是供应商和零售商家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内在原因是目标不一致、资源稀缺、分担新产品失败风险、买方势力,以及环境方面的行业竞争、技术、法制等原因。 在借鉴前人研究方法和我国通道费用实际应用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四个分类指标,将通道费用划分为六类。这四个分类指标分别为:通道费用是针对“新产品”收取还是针对成熟产品收取;通道费用是与销售量相联系收取还是不相联系收取。其中,与销售量没有联系的通道费用进一步分为一次性收取和多次性收取,与销售量联系的通道费用进一步分为事前收取和事后收取。在依据四个指标划分的基础上,分别进行了相关研究,得出不同种类的通道费用的作用、影响分别不同,甚至完全相反,需要分别采取对应的管理策略。 (1)第一类通道费用是针对新产品收取的与销售量没有直接联系的一次性通道费用,具有分担新产品失败风险、传递信号等作用。政府管理部门对于此类通道费用的管理只需要保证市场的充分竞争,防止共谋行为或者排挤行为的出现,而无需具体过问通道费用的收取额度。 (2)第二类通道费用是针对新产品的与销售量直接联系的事后收取的通道费用。其中与销售量呈线性关系的通道费用会使零售商之间产生不公平竞争,因此要严格禁止。与销售量呈非线性关系的销售保底费,其性质与第一类通道费用的性质类似,只是同等条件下收取的额度更高。对其的管理可以采取与第一类通道费用相同的管理策略。 (3)第三类和第四类通道费用是针对成熟产品收取的与销售量没有直接联系的一次性和多次性通道费用,是零售商利用自身的买方势力侵占供应商利润的表现,长期可能会对产业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现阶段要防止不良影响的出现,同时采取其他政策逐步改变双方的市场力量对比。 (4)第五类通道费用是针对成熟产品的与销售量直接联系的事前收取的通道费用,具有分担促销失败风险的作用。可以采取与第一类通道费用相同的管理策略。 (5)第六类通道费用是针对成熟产品的与销售量直接联系的事后收取的通道费用。其中与销售量呈线性关系的通道费用会使零售商之间产生不公平竞争,要严格禁止收取。对于针对成熟产品收取的销售保底费,是将零售商的经营风险转移于供应商,是双方市场力量对比的结果,对其采取与第三类和第四类通道费用相同的管理策略。 最后,对我国现有的通道费用法规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我国现有管理法规主导原则正确,但是相关规定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此时应该完全禁止的通道费用的种类欠妥。现有管理法规禁止的通道费用的主要部分是第三类和第四类通道费用,而对市场竞争产生更大损害的线性通道费用却关注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