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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在国际贸易流通、海洋运输和国际结算全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单据。根据多数国家的有关法律和国际运输惯例,承运人若已签发提单,则其必须坚持提货人退回一份正本提单才能予以放货。这既是承运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其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违背该原则,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承运人必须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着新科学技术在航海领域内的使用,船舶航行速度及码头装卸效率得到大幅提高,而提单仍然按照传统方式进行流转,其流转速度相对滞后,尤其是在近洋运输中,提单常常晚于货物到港,从而使得国际海洋运输中无单放货现象越来越多,给国际贸易各个环节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也使得全球提单制度、国际贸易及国际航运秩序受到很大冲击。海事司法实践表明,承运人是无单放货最主要的行为主体,而且一般需要对其他无单放货关系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本文以此为背景,通过分析大量典型案例,结合各国海商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惯例,以无单放货承运人为切入点,分析探讨其无单放货行为的原因、责任性质以及可以援引的抗辩事由。鉴于中国是一个出口贸易大国,而出口商往往是承运人无单放货之时的提单持有人,即无单放货的受害人,所以本文最后探讨出口商应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对策。
通过本文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的分析,希望为出口商应对承运人无单放货提供一定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希望为法院审理无单放货案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