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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那么作为民事诉讼,改革的突破口在哪里?文章认为,对民事诉讼模式进行重新定位选择,充实、改造和完善证据制及相关制度,既是推动司法改革的有效途径,又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民事诉讼模式涵盖了民事诉讼运行机制、法官与民事诉讼主体及民事诉讼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等许多重要问题。民事诉讼模式涉及两个基本问题:法官与当事人谁是程序的决定者;法官怎样作出判决。对民事诉讼模式作历史的考察,可分五种类型:控告式诉讼模式、纠问式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结合式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为现今主流模式,文章因此就以美国为代表的对抗制和以德国为代表的非对抗制进行了典型比较。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对抗关系和法官的特定地位是民事诉讼模式形成的基本架构。在审判中,法官应当遵循当事人构造的框架,以中立的态度完成判决。为确保公平,这种“中立”不排斥法官对程序的有限介入——适当行使释明权。法官的权力要受制于当事人的权利,即当事人通过其固有的处分权和“辩论原则”而形成审理对象,进而为法官的判决筑造框架而形成判决。诉讼中的证明过程不同于发现真情的科学调查研究,法院必须主要依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有限信息资料即证据作出裁决。能够作为证据的信息资料,必须具备实质性、关联性(证明性)和有效性(合法性)这三大特征。证据可分为言词证据、文书证据和实物证据三大类。不同的证据形式有不同的查证手段,当事人有权向法官申请查证证据资料,从而界定了法官的查证范围。法官在认定事实时,对于司法认知和自认的事实则无须当事人举证,对于不能认定的事实则依举证责任的原则作出判断,然后根据程序终结前已掌握的证据资料形成内心确信。针对我国目前诉讼机制的现状,文章建议,应该大胆地吸收借鉴两大法系的精华,改造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机制。一是应当将诉讼模式重新定位于结合式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为主、职权主义模式为辅;二是构建证明机制,以立法的形式确认证明追求的目的是法律真实、证明的方法是现代自由心证、证明的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三是设定与诉讼模式和证明机制相适应的证据规则,便于法官认定证据,限制法官的过分裁量。就证据能力、证明价值、拒绝作证特权及举证质证等程序四个方面的若干规则提出了具体建议;四是改造完善相关制度,对庭前准备程序和证人作证制度提出了比较完整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