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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先生有立国首先要立人的主张。一个国家的国民普遍具有的是公民意识还是臣民意识,这是一个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的大问题。致力于提高我国国民的公民意识是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历史任务。作为一种现代意识的公民意识,具体体现为将自己和他人视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并且能够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但这种责任感来自权利本位而不是义务本位的政治与社会伦理观念,这是一种自尊并得到社会尊重的人的责任感。公民意识所蕴涵的本质精神,是公民对自由、民主、平等的追求与渴望。而这种公民意识只有在社会主义契约伦理文化的系统框架下才能得到合理的说明。因此,本文将公民意识的培养放在社会主义契约伦理文化的大背景之下来研究,从而为公民意识的培养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全文由三大部分组成,即:公民意识培养的社会背景、公民意识的基本要素、公民意识的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公民意识形成的制度性条件和非制度性条件,从而指出在社会主义契约伦理文化的大背景下,培养公民意识的重大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公民意识的基本要素,如: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的责任或义务意识以及公民的主体意识。通过对这三大基本要素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公民意识的真正内涵,为公民意识的培养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展开论述公民意识的具体内容,包括:公民的参与意识、公民的纳税人意识、公民的诚信意识以及公民自我发展的意识和尊重他人自由的意识。通过对具体内容的分析使人们对公民意识有了更加具体的理解,更有利于人们的把握,从而也有利于公民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去培养公民意识,体现公民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