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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系列数据显示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呈下降趋势,而同处于东亚地区的日本,其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自战后取得了显著成就。目前数据表明,日本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高于我国。在体质结构、文化传统等条件相似的情况下,法律保障的差异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以中日青少年体质健康法律保障为研究对象,以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等为主要研究方法,分别介绍了中日青少年体质健康法律保障体系,并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深入挖掘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的原因,并从日本青少年体质健康法律保障体系中寻得有益借鉴,为不断完善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法律保障体系提供参考,主要结论如下: 1、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涵盖体育活动、营养保健、体质监测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青少年体质健康法律保障体系,对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该体系尚存在着如法律结构不合理、法律责任不明确、法律效力不强、立法内容交叉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发展完善。日本在战后形成了较完善的青少年体质健康法律保障体系,有效促进了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的提高。但该体系并非尽善尽美,综合性社区体育俱乐部与学校运动部出现冲突,专职体育师资缺乏,学生午餐实施率参差不齐和保健体育教师不擅指导学校营养午餐的开展等问题依然存在。 2、日本《体育基本法》明确了国民享有“体育权利”,这一做法走在了世界前列,成为保护国民体育权益的最高依据;我国没有明确此项权利,仅在《全民健身条例》中有“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抽象规定,且立法层级较低。 3、日本非常重视青少年体育活动的法律保障,在体育教师制度、学校体育设施、保健教育、课外体育活动及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方面有着大量详尽的规定。日本推行体育师资双轨制和三种资格证书;对国家资助学校体育设施做出了量化规定,并保证学校体育设施的高开放率;保健课时量具体明确,在实践中得到了良好的遵循;采取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管理型体制促进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及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的蓬勃发展。以上相关法律实施情况良好;而我国的相关规定或匮乏或仅有原则性描述,缺乏实践性。存在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程度很低、中小学体育课时量严重不足等问题。我国青少年体育活动法律保障的整体水平较低。 4、日本在青少年营养卫生方面的法律保障比较完善,而我国青少年营养卫生法制建设非常滞后;我国青少年营养卫生实行的是政府多部门联合管理型体制,日本实行的是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管理型体制;日本建立了学校伙食调查制度,而我国关于全国性的学校伙食调查工作尚未系统展开;日本从经费保障、人员构成、职责要求等方面对学校营养工作人员做了相应的制度安排,而我国的重视程度有所欠缺;日本学校营养午餐实施率非常高,2004年全国中小学校营养午餐实施率就已达到93.2%,而我国则非常低,有调查显示目前已吃上营养午餐的中小学生仅占0.7%。 5、日本非常重视青少年体质监测的法制建设工作,并出台了直接相关的《学校保健法》,我国青少年体质监测的法制建设相对较弱;日本青少年体质监测工作已有百余年的历史,而我国自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展开,比日本晚了近100年;日本非常注重合理利用青少年体质监测数据,有针对性地采取了许多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的措施,而我国的相关工作则较为薄弱。 6、日本青少年安全保障法制建设比较成熟,我国仅仅在政府文件中强调保障青少年安全,相较而言非常薄弱;日本建立了以体育安全保险、学校教育研究灾害伤害保险、学校灾害互助支付制度、全国市长会学校灾害赔偿、补偿保险、日本都道府县立学校管理者赔偿责任保险、社会体育设施保险等为主的比较完整的学校体育保险体系,而我国学校体育保险发展仍比较滞后。 7、我国应借鉴日本先进经验,完善青少年体质健康法律体系;提高体育师资队伍质量;促进学校体育设施建设与开放;丰富体育活动并提高青少年体育活动参与率;促进体质监测工作的科学化;提高青少年营养卫生工作质量;完善学校体育保险体系;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相关工作的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