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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是为了规范海上货物运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相互间的关系,以实现货物的安全转移。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不仅是海上货物运输方式的履行主体,其义务的履行、责任的归责及免除直接影响着各个运输当事人的利益。故此,承运人责任制度1是承运人法律范畴的核心问题,其不仅关系着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更决定着国际航海运输法的基本特征与价值取向。纵观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的历史变迁,我们不难发现,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变革,不仅是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演变的标志,更是托运方与承运人利益博弈的产物。随着航海技术条件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以及货方力量的不断加强,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的规制日益向货方倾斜。故此,继三大公约之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起草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该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作了近乎颠覆性的调整。承运人责任制度的革新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航运市场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鉴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重要性,分析探讨规则对其的影响不仅具有理论研究价值,更有实践指导意义。为此本文以“《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影响”为主题,重点论述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制度新规定及由此造成的影响,以对我国是否批准加入提出构想,并提出相应举措,以期对我国航运主体在新环境中的良性发展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前言部分,该部分主要论述《鹿特丹规则》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进程,以探求《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制度重新构建的依据。第二部分为正文部分,此部分又分五章。第一章,介绍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责任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发展原因。通过介绍,可知承运人责任制度作为船货双方争夺焦点的内在属性,并概括出责任制度发展的根本原因是船货双方对各自利益的追逐、以及科技与法律的进步和航运市场的发展。第二章,论述《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主体的突破。第三章,《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新发展。第四章,《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的革新。第五章,《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限制及丧失的变革。分别罗列三大公约及我国相关立法对上述内容的规定,并通过表述规则的新规定,分析规则的此种新规定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影响。第三部分为结论部分,总体评价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制度的革新及影响,结合我国当前国情,浅略分析我国对规则的取向,再对相关航运主体提出应对规则革新及影响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