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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是公法和私法相互融合的产物,是民主化程度提升的一种象征。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优先权问题则是行政合同理论的核心问题。我国目前对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优先权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的。本文从行政合同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其所具有的特征。指出了其在称谓上的诸多差别,主要包括行政合同优先权和行政合同特权等。由于行政合同优先权这一概念,更能体现了行政合同双方的平等性,本文出于论证的便捷将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优先权简称为行政合同优先权并采用了这一概念。进一步分析了行政合同优先权的性质,指出了其权力的本质属性。并在行政合同优先权的基本理论之上,介绍了目前我国行政合同优先权的立法现状,并指出了其在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关于行政合同的立法是相对滞后的,并且缺乏对行政合同优先权的立法。然而实践中行政合同却大量存在,由行政合同优先权所引发的问题也屡见不鲜。在执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优先权的滥用和不足两个方面。针对所出现的这些问题,本文指出了在保障优先权行使的前提下,如何对其进行监督。包括事前的程序监督和事后的诉讼救济,从而保证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