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用卡的存在是为了提供给顾客交易的简捷、安全的服务。因此,它使当今的现代化交易更加迅捷,有利于经济高速稳定增长;另一方面,信用卡代替纸笔交易,使得持卡人适用起来更加安全,免去了假币和持有大量现金所带来的不便。信用卡业务现如今在国外已经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70%-80%的银行盈利都来源于此。在中国,信用卡的发展还不成熟,因此,其重要性并没有体现出来。但是随着国内信用卡业务的日益扩展及发卡量的大规模增加,再加上相关配套建设的落后,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内信用体系尚待完善情况下,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数量急剧上升,如何有效打击这种犯罪,保护信用卡业务正常、快速地发展,也就成了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故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概述。首先分析了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行为与其他三种表现形式的关系和区别,然后从信用卡的透支功能着手,对恶意透支进行分析,明确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界限。接着介绍了恶意透支的具体表现,其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包括“积少成多型”恶意透支、“骗领信用卡型”恶意透支、“交叉担保型”恶意透支以及“内外勾结型”恶意透支等等;最后阐述了国内外有关恶意透支的法律规定,对恶意透支行为的立法过程作了一个较为详细的描述,为下文提出的立法建议作了铺垫。第二部分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笔者详细的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方面分析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使我们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有一个更明晰的认识,为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提供了依据。第三部分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完善。其一是罪名独立问题,其二是单位是否能够成为犯罪主体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从信用卡诈骗罪规定的几种具体情形的区别、恶意透支与诈骗罪的区别两个方面,论证了将恶意透支划归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不当,提出了独立出滥用信用卡罪的构想。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在对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比较与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单位应当构成该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