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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通过网络可以满足基本的生活与工作需求,这使得获取、利用、分析公民个人信息相较以往更加简单,个人信息的经济、政治价值日益显现。近几年来,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屡次发生,它不是某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全球共同面对的疑难。如2018年3月一家数据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通过一个应用程序收集了8700万Facebook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分析出用户的性格、社交关系以及政治观点。2018年6月,一位ID为“f666666”的用户在暗网上开始兜售圆通10亿条2014年下旬的快递数据,数据信息包括寄(收)件人姓名,电话,地址等信息,以1比特币打包出售。即用户只要花430元人民币就可购买到100万条圆通快递的个人用户信息,而10亿条数据则需要43197元人民币。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制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七)》初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了规定,为了应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对罪名、罪的主体和行为方式都进行了调整,但对相关新的概念没有作出明示。因此,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争议点进行了释明。本文主要结合最新的司法解释和法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研究,根据目前理论界对本罪的对象、前提条件、行为和情节严重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的见解,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本罪疑难问题的审理有所裨益。本文第一章介绍外国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规制,在此基础上,对比分析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客观要件构成、特点和存在的不足。第二章介绍“违反国家规定”和“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提出个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法律地位的理解,应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采取限制解释。第三章讨论“公民个人信息”的规范定义和保护范围的特殊情形,分析“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性质,提出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概念。第四章分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出售”与“非法提供”以及“窃取”与“以其他方法获取”。第五章主要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并分析认定标准存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