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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国家、消费者的高度重视。建设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从当前有关部门建设和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的过程来看,作为其运行保障的法律制度亟需改进。我国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最早雏形出现在2001年前后,上海市和北京市先后提出食用农产品信息溯源和追踪制度。此后随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从全国到各地方的试点逐步展开,国务院及组成部门、地方政府等也相继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不断修订。目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体系分成三个层级,由全国立法机构制定的《食品安全法》等基本法、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地方条例、各政府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制定的管理办法组成。但是总体来说,我国明确与食用农产品追溯相关的法律、条例和规章均较少,基本法较原则,其他条例规章内容又相对较粗,体系结构还比较松散。同时缺乏统一的协调部门,各环节及不同品种由不同行政部门管理,不利于食用农产品追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利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呈现碎片化,责任主体不清晰,没有建立起协同长效运行机制。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食用农产品行业的发展紧密相关。在追溯法律制度演变发展过程中,食用农产品行业整体组织化程度较低,农户分布散乱,没有形成供应链经营,追溯难度很大。再加上追溯势必要增加生产经营者的成本投入,增加的成本推动价格的上涨。对于食用农产品这种价格敏感性产品,价格的上涨将影响食用农产品的销量,减少农户收入,因此追溯缺乏经济激励。此外我国食用农产品没有应追溯法律制度的需要及时改革多头管理格局,导致各部门间出台的管理办法脱节。纵观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食用农产品追溯法律均有清晰丰富的层级,基本法制定原则,在此基础上,出台操作细则、条例,明确并设立执行机构,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等。整个法律体系结构严密,分工明确。我国立法机构可借鉴来完善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法律制度,构建多层级的追溯法律体系,尽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条例》及《猪、牛、羊肉追溯管理条例》,修改食用农产品各环节具体法律条款内容确保追溯在各环节间的衔接。此外作为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的配套,国家应建立统一的管理协调机构,加快农村经济组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