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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大量涌现的消费者受侵害事件使人们越来越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群体正是这样一个人数众多又“势单力薄”的群体。面对众多的产品供应商,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消费者在享受商品时代极为丰富的物质生活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遭遇到各种侵权事件的发生。耸人听闻的三鹿奶粉事件,令人气愤的惠普电脑事件,全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牙防组的认证事件……一系列让人难以置信,为之愕然的事件频频发生,然而在愤怒之余,我们却诧异地发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这样见利忘义的商家竟然可以逍遥法外,而法律却对他们没有合理的制约和惩处机制。我国现有的代表人制度下,多数人不愿意承担这个付出多而回报小的工作,大多数人会选择“搭便车”,使得消费者群体普遍缺乏诉讼的积极性。分析其原因主要有:消费者不愿意提起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的诉讼,因为这样的诉讼既费时又费力,面对漫漫无期的维权之路和让人望而生畏的律师费,消费者多数会选择隐忍和退让;另外,消费者纵使赢得了代表人诉讼,得到完全不成比例的赔偿,对消费者来讲,可谓得不偿失;而对商家来讲,完全不会伤及要害,这样就使得更多的不法生产者、销售者有机可乘,逃避法律的制裁,有恃无恐地视消费者合法权益于不顾。团体诉讼是一种有效保护群体性利益的途径,鉴于我国现行制度的特点,我们需要引进这样一种群体性权益纠纷解决机制,从而来保护我国的消费者群体的权益,实现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有序、健康稳定地发展。团体诉讼源起于德国,是指符合法定要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在特定的领域,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其成员的利益,依据特定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者团体成员授予的权利,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者提起不作为之诉或者损害赔偿赔偿之诉,并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一种群体诉讼机制。本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出发,从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谈起,简要论述了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和我国现存制度的弊端,介绍了团体诉讼的含义、基本概念以及理论依据;其次,分析和研究了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引入团体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然后,从比较法的角度,探究了德国、日本、法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团体诉讼制度,分析了各国的团体诉讼的特点和对我国有意义的借鉴之处;最后,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究性的思考,并提出了建议。本文的研究比较粗浅,难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但是从启发性来讲,还是有一定的研究意义与启示意义的。恳切地期望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团体诉讼制度能早日建立,以实现我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为妥善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