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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根据我国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月份,将上市公司划分为一月份披露年报、二月份披露年报、三月份披露年报、四月份披露年报、四月份之后披露年报五种类型。同时,该文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年报披露时间的实际分别情况,主要考虑分别在三月份和在四月份披露年报的两种情况。在此基础上,该文以1999年至2003年(会计年度)期间的沪市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公司属性、审计意见、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环境与年报披露时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分别在三月份、四月份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在资产规模,业务增长速度以及资产结构等方面并没有显著的差异,这些因素并不是决定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早晚的决定性因素。上市公司年报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公司的业绩同比下降、业绩发生亏损、公司的终极控制人为国有性质时,地区政府的干预程度较高时则会导致上市公司选择在四月份披露年报,审计意见、经营业绩,股权性质、政府的干预程度等非正常因素成了显著影响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早晚的因素。其政策含义是,为了提高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及时性,解决中国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滞后问题,可以考虑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缩短我国年报的法定披露期限,压缩上市公司管理层随意选择年报披露时间的操作空间。
该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是引言,在这一章中,该文首先对研究背景以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的分布情况进行了描述与概括,并提出了该文所要研究的问题与目的。
第二章是理论基础与文献回顾。这部分主要是对及时性与会计信息含量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并且说明了年报披露的及时性与会计信息含量的关系,同时按研究需要对已有的实证研究成果进行了简单的文献回顾,分别介绍了国外和国内对财务报告披露的及时性问题进行的实证研究的成果。
第三章是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制度背景及其变迁做出了概括与回顾,包括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变迁、审计市场的发展与变迁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转轨经济的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等三个部分,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度背景提出该文的研究假设。
第四章是研究变量、模型设计与结果分析,这章是该文的主体部分,在这章中首先根据所要研究的问题,定义了相应的研究变量,把上市公司按照年报披露的月份分为两组(年报三月份披露或者在四月份披露),并建立了Logistic回归模型,并对实证结果进行了理论分析。
第五章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该文的最后一章,归纳总结了实证研究过程中发现的现象,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给出了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