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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顾名思义,这类企业是以公共利益为其存在之首要目的,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学界对公用企业的研究并不少见,但相对集中在对其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损害广大的普通消费者利益的层面上,且这方面的研究确已取得相当的成就,我国2008年正式生效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即是成果之一。然而,公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并不仅仅与消费者存在法律关系、产生交易行为,要使公用企业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不仅要着眼前者,还要看到其面向非消费者层面的上游交易活动。我们不仅要看到终端的弊病,更要从源头上控制问题产生,头尾俱到地实现公用企业的社会价值。本文即从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公用企业采购交易,来讨论研究从对其交易自由限制来实现保障公共利益的最终目标,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对我国公用企业未来的改革方向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三章。第一章阐述公用企业的基础理论。公用企业的概念在我国尚未有一个标准的概念来定义它,笔者综合归纳了各种在法律规范文件出现的相关界定,和国外学者的观点,认为公用企业是经营公用事业的营利性经济组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关键设施向社会提供公共性质的产品和服务并受国家特殊规制的企业。其首要特性是其公共性,但作为企业其仍具有营利性的特征,这些特征将公用企业区别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和普通私人企业等。第二章公用企业采购交易自由限制的理论与实践探讨。本章以我国大型公用企业中国网通公司为例,对其在采购规模、采购程序以及在采购活动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公用企业采购交易自由限制的必要性、合理性,笔者认为对公用企业采购交易自由的限制符合公用企业本质特性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其公共性的必要手段,是对现行立法缺陷的弥补,对公用企业监管不严密的补充,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公用企业改革的需要。第三章探讨对公用企业采购交易自由限制的可行性。中国网通公司等公用企业在其内部的采购改革机制上的摸索为限制公用企业的采购交易自由提供了实践基础,同时在其中暴露出来许多问题,笔者结合这些企业自身的改革措施和存在问题,试论证能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公用企业。最后提出基于公用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公共性基础,理论上《政府采购法》部分规定对公用企业也是可以适用的,然而,又介于公用企业的企业身份,仅是在某些方面可以使用《政府采购法》,要全面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还必须针对公用企业的企业特征为其量身定做更加适应其需要的限制制度,全面完整的规范其经营活动,使之能真正起到为公共利益为“社会公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