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今体育事业高速发展在为世界各国和人民不断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娱乐享受的同时,竞技运动员伤残问题亦受到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体育社会化的发展,我国竞技运动员的保障体系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本文从立法公平性、我国保障伤残运动员公平利益现状和体育保险供需现状等方面分析了建立伤残运动员公平利益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体育运动中的意外伤害保险体现一般保险的基本原则,以自愿和具备保险利益为前提,但同时也具备自身的特殊性。与中国相比,美、日、欧盟国家等发达国家的保险立法及制度体系早已走在了世界前端,其具备健全的体育保险法规、完善的体育保险监管机制、发达的体育保险机构、齐全的体育保险险种、强烈的体育保险意识。
我国作为一个在运动员伤残保障保险立法领域刚刚起步的国家,存在保险意识薄弱,保险法规不健全,保险的经营主体数量少、覆盖范围窄、投保资金来源单一等缺陷和不足。为此本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吸取相关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体育保险立法,健全体育保险制度、运动伤害赔偿制度、运动员伤残救助制度和运动员伤残互助制度;建立健全的体育保险体系;并从扩大涵盖主体范围、建立专门体育保险机构、丰富险种内容、设立体育保险基金等方面完善体育保险体系;最后提出了一些诸如降低税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体育保险专业化、加强人才培养等方面着力构建完善制度框架的长期发展思路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