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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世界各国金融业又回归到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法案》,从立法上废除了已经实行60多年的分业经营体制,加速了这一进程。在世界各国混业经营的大潮下,我国也有必要进行混业经营方面的探索。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对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模式进行了研究,首先进行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概述,回顾了我国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的历史发展及现状,认为我国金融机构有开展混业经营的必要。比较了国际上金融机构从事混业经营的模式,提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系中,应当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并且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经济学分析,从金融资产弱专用性出发,分析了其组织经济优势和规模经济及范围经济,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及风险分析,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对策。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是一新生事物,我们在本文也重点论述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监管。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界定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概念,回顾了美国、英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经营模式从混业—分业—混业的历史发展,认为分业经营注重金融体系的安全,混业经营注重金融机构经营的效率,二者各有利弊。第二章回顾了我国金融业从早期的混业经营时期到现阶段的分业经营的历史发展,勾勒出了我国现在整个金融体系的形成过程以及我国政府对金融业进行的积极变革。尽管从法律上来看,我国金融机构仍然是分业经营模式,但近年来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在世界金融混业经营大潮冲击下,我国金融机构在不同层面上,不同形式上表现出混业经营的现象,由此分析了我国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的必要性。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本章首先比较了国际上金融机构从事混业经营的两种模式:全能银行制的混业经营模式和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和金融环境下,金融机构之间简单的业务合作具有局限性,而采用全能银行制又不现实,所以,提出了采用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金融机构进行混业经营的过渡和桥梁。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两大方面的经济优势,一是作为控股公司在组织经济方面所具备的优势;二是作为金融混业经营体在收益、成本以及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在经营方面,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法人分业”的特征,使控股公司形成同一集团在品牌、经营战略、营销网络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同优势,从而降低集团整体的经营成本并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取更多收益;通过法人分业,能够有效隔离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传递,是符合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实际的一种选择。 <WP=4>从本质来说,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适应当今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金融组织创新,它便于运用规模经济优势,通过对内部资源的分类、整合和调配,节约成本,实现资源利用的优化配置,并且通过合理避税和信誉外溢实现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但看到金融控股公司这些优势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和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内的各企业不仅要面对信贷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经营风险等自身经营所产生的风险,还要面对由复杂的股权关系及集团内企业的相互关联所引起的风险传递及由于不良关联交易所导致的一系列特有风险。如果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及其所产生的风险控制不当,会增加整个经济体系的不确定性,给社会经济造成危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对金融控股公司规模控制不当可能造成垄断,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二,集团内的关联交易有可能带来少数股东与外部竞争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不正当竞争;其三,集团内的风险传递可能使局部风险在集团内转移,危及集团内金融机构的安全,并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所以,必须设计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第四章分析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随着全球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鼓励竞争、强调效率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主导监管理念,金融监管理念的变化必然会推动金融监管制度的重构和金融监管方式的转变。从全球范围来看,有两大趋势值得关注:一是货币政策制定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二是金融监管的一体化趋势。具体到我国而言,目前对已有的综合经营仍以分业监管为主,这与金融监管的内在要求以及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趋势不一致,所以,在监管模式选择上也应是以功能性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具体设计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完善监管联席会议制的基础上,建立牵头监管人制度,由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母公司进行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相应的子公司进行监管。随着我国金融集团综合经营和规模经营发展到一定程度,也随着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金融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国家可以在理论论证充分的情况下,根据现实需要,设立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功能性监管的主导机构,对整个金融体系实行单一机构监管,金融监管局下设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监管。如果本文在学术研究方面有什么创新的话,就是提出了采用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桥梁,并且对金融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