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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近年来国际海事立法和中国海商法学者所关注的重要课题。伴随着我国油污案件的逐渐增多,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弊端也越发明显。因此,建立有效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我国海事立法的重点所在。 中国既是石油大国,也是航运大国。如何在发展石油行业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同时,保护人类海洋环境;如何增强相关责任方和执法者的油污损害风险意识,加强油污损害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最终推动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这些都是在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建立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围绕上述问题展开论述,结合笔者所接触到的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阐述如何吸收他国和国际公约的经验,建立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油污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为支撑的中国特色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共分五章论述。 第一章论述了目前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框架。介绍了国际社会由《69年民事责任公约》和《71年基金公约》及相关议定书建立的油污损害赔偿法律框架,以及《美国1990年油污法》和《油污责任信托基金》建立的油污赔偿框架,同时分析了上述国际公约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并介绍了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对油污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分析比较上述不同法律规定的同时,指出目前我国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以期通过油污赔偿法的建立来加以解决。 第二章论述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油污法被视为侵权行为法的一种。在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中,归责原则应当贯穿始终。在本章中,笔者主要介绍了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就船舶油污损害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同时运用法律经济学的观点,阐述了严格责任制归责原则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主要归责原则。 第三章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程序问题实证研究。在本章中,笔者针对自己所接触到的油污赔偿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主要论述了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扣船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在分析基础上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相关意见。 第四章和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中两项核心制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这两项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是一个立法的空白,也是全文论述的重点所在。 在第四章中,笔者从强制责任保险的特点及其经济学原理入手,介绍了国际公约关于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和强制责任保险的运行机制中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同时提出完善中国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