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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政体组织原则,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然而对该原则的研究探讨,不论是政治学界还是法学界大多集中在政党组织原则层面,很少有从法治、宪政角度来解读宪法文本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诸多宪法学教材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阐释仅仅局限于宪法的规范文本,做简单的表述,还有的曲解了该原则的含义。因此,有必要细加探讨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科学内涵,解析宪法规定的含义,这不仅有利于宪法理论研究有重大价值,而且对于我国新时期的宪政制度建设亦有重大实践价值。本文主体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由来与发展,这包括该原则概念由谁首创的问题,以及理论上民主集中制原则思想的产生与形成问题。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是马克思主义者在批判、继承前人社会组织、国家制度与政党活动的经验基础上产生的,经我国共产党人继承发展,并成为我国的政体组织原则。文章第二部分具体阐释了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揭示其最本质的规定性。以该原则的历史渊源为视角,认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的集中制,而非民主与集中并列组合而成的原则,其实质在于它的程序性,少数服从多数的程序价值内核。民主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是有别于专制集中制的前提,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一种程序原则,在根源上属于民主政治范畴,是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民主的过程也是“集中”的过程,包含着民主集中制所要求的少数服从多数的程序原则,是民主必不可少的内容。第三部分主要阐释了宪法文本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含义,通过对两种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宪法含义的观点进行文本阐释,可以认为,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我国政体组织原则,是宪法的具体原则,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程序规则,一种少数人意见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制度化规则,还是一种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权利。文章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当前把民主集中制原则与议行合一原则等同或混淆的观点,认为我国的政体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从某种意义上,民主集中制与议行合一是相互对立的范畴,不能混淆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