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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与法人破产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个人债务人的人格不会因为破产而消灭,他作为社会成员需要于破产结束后继续生存下去,这时法律允许把本应用来清偿债权人的部分财产拿出来保留给债务人,好让他维持一段时间内的基本生计。保留给债务人的那部分财产,就是自由财产。自由财产是个人破产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而如何划定自由财产的范围,则是自由财产制度的核心。关于自由财产范围的划定,需要注意三点:首先,自由财产的数量和价值必须局限在保护债务人和他的家人的个人权利和允许他们能够积极生活所必须的最低限度以内,这是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基本原则。其次,有些种类的自由财产反复出现在经典破产立法国家的自由财产制度当中,但是这并不代表所有债务人都能获得的自由财产种类是一致的,这与债务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负债情况等因素相关。即使债务人获得同一种财产,不同国家的债务人就该财产上所能保留的价值上限又不甚一致,这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立法利益偏好不同导致的。最后,由于自由财产界限是人为划定的,因此就会出现各别财产是否属于自由财产的疑问,例如债务人的家宅、养老金等,也会出现诸如于破产前夕将非自由财产转化成自由财产的踩线行为。对于这些财产归属和行为效力的判断是通过将其所依基础法律关系同确定自由财产范围的基本原则相结合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