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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宪法修正案和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我国地方立法主体范围扩展到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得以迅猛发展,地方立法的数量急剧增加。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动良法善治,促进地方法规的实施,地方立法后评估在过去二十年也逐步发展起来。各地具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权力机关作为主导机关,纷纷对本地部分法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主要以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为评估内容。很多地方的省市两级人大或者政府也制定了立法后评估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在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的也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综观各地的立法后评估实践以及理论研究,结合参与本地的地方条例的立法后评估的体验,发现地方立法后评估并不是看上去的那么完善,还存在一些影响评估效果的问题。在立法后评估的过程中,地方权力机关一角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从选定评估对象到提交评估报告的整个过程中,存在违背正当程序的理念的问题,缺乏对立法后评估程序的规范。在评估对象的选择上存在随意性,评估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度较低,评估过程的信息公开不足等问题屡见不鲜。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影响评估工作的有效展开,也难以形成对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有效监督。在正当法律程序的法理基础上,从地方立法后评估程序的必要性和实施原则两个方面,对地方立法后评估程序应有的涵义进行界定。地方立法后评估程序应当坚持正当程序的价值取向,在评估的各个环节都要坚持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其中两个主要因素是程序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为了提高立法后评估的有效性,在立法后评估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充分考虑程序公开和公众参与等正当程序原则是否得到真实、有效贯彻。在此基础上,对立法后评估程序中的一些环节予以规制。对正当程序在评估中的应用予以规范化,在评估程序的开展中进行有效的信息公开,构建周期性的立法后评估机制,增加公众参与的深度与广度。通过对地方立法后评估的程序予以规制,避免立法后评估工作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