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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近日,我国履行《公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国家实施计划》)已编制完成。全国履约工作即将全面展开。履约资金是关系到履约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如何筹集和使用履约资金一直是困扰《国家实施计划》编制专家组的问题,在《国家实施计划》中仅指出履约资金原则性渠道,即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企业、民间资金和国际多边资金、双边资金,没有就履约资金的筹集和运作机制进行分析。在履约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之际,解决履约资金筹集和运作机制已经是迫在眉睫。
本文将国际赠款资金和中央财政资金结合起来研究,通过分析履行《公约》对资金的要求,指出履约示范项目资金机制和现有资金渠道机制的问题,提出设立履行《公约》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履约专项资金),从提高履约资金效益的角度探讨了专项资金的运行框架。
论文结构如下:
第1章介绍了论文的背景、研究现状、目的、范围、方法和思路。
第2章介绍、讨论专项资金和《公约》资金机制有关情况。
第3章从履约资金总体情况、持久型有机污染物(POPs)问题的严重性、《公约》的特殊性、履约工作的复杂性等4个方面重点分析了履约对资金的要求。
第4章重点分析了履约示范项目资金机制和现有资金渠道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建立履约专项资金。
第5章借鉴国内外有关环保资金机制的运行管理经验,从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资金使用方式等方面对履约专项资金的运行框架进行了探讨。
第6章对建立履约专项资金进行了简要的可行性分析。
第7章讨论了建立履约专项资金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政策建议。
第8章是本文的研究结论。
通过本文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是:
(1) 履行《公约》的资金总体上严重不足,《公约》具有特殊性,履约工作具有连续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2) 履约对资金提出了整体性、长期性、稳定性、连续性等方面的要求,并要求履约资金机制具有调动其它资金资源的功能。
(3) 现有履约示范项目资金机制和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机制不利于推进履约工作,有必要设立履约专项资金。
(4) 设立履约专项资金具有较高的政治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