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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法》第33条明确列举出六项股东查阅权的行使范围,其中没有明确包括会计凭证。对于股东是否有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学界与司法实务界长久以来都存在分歧。关于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后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前两版征求意见稿中,均赋予了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然而在最终稿出台时删除了相关条文,用“特定文件材料”取而代之。司法实践中,股东请求查阅会计凭的案件逐年增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即便各地法院的审判结果相同,其判决依据也是五花八门。该现象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后仍然存在。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大股东或公司高管通过做假账的形式,小股东通过查阅会计账簿难以实现其知情权。审判实务中,股东请求查阅会计凭证的案件比例逐年上升,且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立法过程中,《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后关于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包含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的规定有较大变化。因此将会计凭证查阅权作为研究对象确有必要。第二部分是将会计凭证吸收到查阅权范围的理论分析。股东查阅权范围扩大至会计凭证符合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实现公司及股东间的利益平衡,所有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利益平衡理论也为其提供了理论支撑。会计凭证查阅权具有请求权、固有权、兼具共益权与自益权、单独股东权的法律性质。第三部分是将会计凭证吸收到查阅权范围的实证分析。我国《公司法》第33条、实行一年有余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0条都对股东查阅权有所规定,但并不能为审判实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逐年增加的股东请求查阅会计凭证的案件仍旧同案不同判。有法院出于立法目的、利益平衡、法无禁止即自由等角度出发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亦有法院以对法条的文义解释、公司安全考量为裁判依据,对股东查阅会计凭证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综合考虑股东知情权立法目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国际比较,应当准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但要对其行使方法有所限制。股东合法权益的维护固然重要,对公司利益的保护也不容忽视。第四部分是关于股东会计凭证查阅权的行使机制的探讨。该权利的行使主体是全体股东,当然包括公司未被除名的出资瑕疵股东、名义股东、股权发生流转后的新股东和对持股时公司运营状况有合理怀疑老股东。股东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限定条件下对一定时期的会计凭证进行查阅(不包含复制)。股东尚未向公司表达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时,该权利行使的有效期限应当限于股东对公司运营状况产生合理怀疑之日起三年内;股东依法请求公司准许其查阅会计凭证时,行使期限应当限于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遭到公司以不当理由拒绝之日起三年内行使。第五部分是行使股东会计凭证查阅权的限制条件与救济途径的分析。该权利的行使方式仅限于查阅,不宜扩张至复制。在行使该权利时应怀有正当目的,并且履行保密义务,在限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查阅。当股东行使该权利被公司以不当理由拒时,于公法层面,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其权益;在私法层面,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经验引入检查人制度,通过第三人行使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权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