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在客体上将海域与蕴藏于海域的自然资源完全分离的立法技术,由此使得我国海域上权利群体系的构建方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文章主要以解释论的视角,在对现行法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力图描绘出我国海域上权利群体系的整体脉络,而后在此框架下,对权利群体系中的权利及各权利间的关系进行梳理,最终将研究的结果反馈于修法之建议。论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剖析了海域上权利群的基本理论。具体界定了海域上权利群的含义及其存在区域;在整体上比较了海域上的权利与土地上的权利;以海域与蕴藏于海域的自然资源在客体上之分离为思维进路,划分出了海域上权利群体系的两个子体系。第二章探讨了海域上权利群的客体。在对海域的客体地位进行论述的过程中,文章采用了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海域的历史形态进行了研究;通过法解释学方法站在解释论的立场上讨论了我国海域的客体地位。在对自然资源的客体地位进行研究时,重点分析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资源的独立客体地位;二是自然资源的特定性;三是作为权利客体的自然资源与构成自然资源之个体的区别。第三章解析了以海域为客体的子权利群之构成。以海域为客体的子权利群由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填海权、养殖渔业权、海域租赁权、海域承包经营权、海域役权、海域抵押权所组成,我国法将其中的填海权与养殖渔业权归入海域使用权范畴。该章所关注的是以海域为客体的子权利群的整体布局,以及子权利群中各权利之客体及性质的界定。文章第四章阐释了以自然资源为客体的子权利群之构成。现阶段,我国法律层面的海域上之自然资源唯有渔业资源与矿产资源两种。渔业资源所有权与矿产资源所有权均为国家所享有的所有权,捕捞渔业权与矿业权分别是以渔业资源与矿产资源为客体的物权性质的准物权,矿业权之租赁权与矿业权之抵押权均是在矿业权上设立的权利,上述权利共同构成了海域上的以自然资源为客体的子权利群。第五章研究了海域上权利群中各权利的关系及协调。该章不仅分析了以海域为客体的子权利群内部各权利的关系及协调,探讨了以自然资源为客体的子权利群内部各权利的关系及协调,还对两个子权利群间各权利的关系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