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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权是个人要求他人不干预自己行为的权利,是个人对国家的一种命令,要求公权力与个人权利保持合理距离,并为个人自由之实现提供一定条件。在人权观念尚未出现的古代,自由首先是作为人性的要求铭记在人类历史上的。自由权思想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这样的几个过程:古代和中世纪的政治哲学、法哲学和神学促进了自由观念的萌发,近代的思想解放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使其理论体系开始形塑,进入现代后,自由权理论得到拓展,其重心转为法律化和制度化。自由权最本质的价值在于个人对专制的反抗,基于个人和国家视角的自由权有着重要的宪政制度建构意义。而对于人权制度本身来说,自由权的定型宣告了人权从此步入成熟时期。自由权既具有对抗性,即排斥国家干涉;也具有服务性、福利性或者耦合性(coupling),即国家协助义务的需求。自由权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单向性。从“个体—集体”的角度考察,个人作为自由权的主体是一直被认可的,并且它是自由权能成为一项人权的前提性基础;集体能否成为自由权的主体则是近现代以来出现的新问题。从“公民—非公民—世界公民”的角度考察,公民是自由权的绝对主体,非公民是自由权的相对主体,世界公民则是自由权的普遍主体。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自由权划分为四种类型:积极自由权与消极自由权、公法自由权与私法自由权、绝对自由权与相对自由权以及精神自由权、经济自由权与人身自由权。自由是人的本性追求,所以几乎所有的正当要求都能以自由权的符号来指称。考虑到这种要求的性质与倾向性,本文将自由权划分为五大权利群:精神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政治自由权、经济自由权和发展自由权。精神自由权是人的内在自为空间,对应的是人的自由意识活动;人身自由权是人的外在自主载体,对应的是人的自由身体活动;政治自由权是人追求与国家和谐关系的要求,表达的是公民意志对国家产生影响的需要;经济自由权是人追求更高物质生活水平的要求,表达的是公民特别是经济人的物质利益需要;发展自由权则是连带了积极与消极、自由与发展的新型自由权,昭示了自由权今后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从人权保护的层次性来看,自由权的保护机制可分为国际与国内两个层面。国际层面首先是指联合国框架内的自由权保护机制,其次是各大洲通过区域人权公约形成的本地区自由权保护机制。国际层面保护自由权的模式由四个方面构成:宣示自由精神、确立自由权的具体内容、明确自由权的平等原则和建立自由权保护机构。而对于个人具体的自由权而言,国内层面的保护是最为经常和负有最多责任的。国家应当为自由权提供政制上的保障,包括建立融贯了法治精神的民主制度,倡导和建构平等精神与平等权制度,维护经济安全和建立公正的财产制度,以及推动社会组织作为个人自由权的代表。对国家而言,自由权具有双重效力:既是权利主体对抗国家的主观权利,并具有请求国家保护的受益权功能;又代表了一种客观规范,是包括国家一切机关在内的社会共同体所应遵循的价值基础与行为准则。自由不仅作为立宪之目的,而且成为宪法内容的重要组成;以宪法为统领,部门法也贯穿自由之精神;维护自由权还贯穿了司法的过程——这些构成了国家保护自由权的基本模式。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覆盖较为全面的自由权法律规范体系,但在保护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一,尽管自由权受宪法保护,自由却没有成为普遍理念;其二,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自由权范围还不够广泛;其三,有的法律不仅不能保障公民自由权,反而会对自由权造成有意无意的克减;最后,我国至今没有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从根本上维护自由权,终究要落脚到体制改革的基点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