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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大规模侵权案件不断涌现,2004年的“大头娃娃”事件,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和2006年的“红心鸭蛋”事件,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三鹿奶粉事件”的出现,更是让人们清晰的看到大规模侵权不仅会引发巨大的财产损失,还会造成众多受害人人身、精神的损害甚至对相关行业、整个社会的发展都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这种有着时代特征的侵权行为,对以单一侵权为主要规范对象的传统侵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由此,我国学术界掀起了一股研究“大规模侵权”的热潮。在这股热潮中,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成为了学者研究的重点。而使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是救济受害人的最终目的。如今,各国对大规模侵权案件损害赔偿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建立了不同的解决机制,如市场份额规则、惩罚性赔偿制度、产品召回制度等等。而我国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本文从大规模侵权典型案例着手,然后升华到理论层面对大规模侵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进行了阐述,说明了大规模侵权的复杂性所在。并在分析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现实困境的基础上,表明完善大规模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设立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和建立责任保险制度是保障受害人获得充分的损害赔偿的最有力的方式。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文章从阐述大规模侵权的概念入手,进一步探讨大规模侵权的特征等基础理论知识。接着,文章分析了大规模侵权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复杂性,得出大规模侵权有其特殊的归责原则。 第二部分,文章基于对大规模侵权的全面分析,阐述了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主体及赔偿范围,并探讨了惩罚性赔偿是否应该被作为赔偿方式的一种,得出的结论是:对于主观恶性有高度可苛责性的大规模侵权行为,在赔偿方式上采取补偿性赔偿兼惩罚性赔偿的方式。结合大规模侵权的特殊性和目前我国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对受害人救济的现状,分析了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在诉讼程序方面,实体法方面及其自身的复杂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文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多元化的角度建立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第一,完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第二,以强制责任保险的形式设立的以现实的大规模侵权民事责任为承保对象,并具有一定责任限额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第三,设立具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完善的基金管理机构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