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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们的发展将引起医学、农业、食品及制药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在为人类造福的同时也引起一系列伦理的问题,并对人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在临床医疗实践、生物医学研究领域、医疗改革、卫生政策及其法规的制定中引起了一系列复杂的伦理问题,常常使人们处于两难的境地,而伦理委员会就足在这种大环境中产生的。伦理委员会主要发源于西方,其理论及其组织形式被介绍到中国后,受到重视并逐渐形成中国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的临床医疗实践和生物医学研究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中国,人们对伦理委员会的概念和分类都非常模糊,不同种类和职能的伦理委员会常常混为一谈。美国等西方国家的伦理委员会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NEC:National Ethics Committee),伦理审查委员会(IRB: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和医院伦理委员会(HEC:Hospital EthicsCommittee)。第一种类型的伦理委员会是为了执行一定的政府职能,具有一定的使命,完成特定任务的伦理委员会。第二种类型是侧重在医学研究中对受试者进行保护的伦理审查委员会。而第三种类型的伦理委员会,侧重于于临床方面的咨询,实践中遇到的两难问题的解决以及医院相关政策的形成等方面,这种类型的伦理委员会在中国医院临床实践过程中非常需要,却没有真正的建立起来,很多医院由医务处来执行相关的职能,但无法真正解决相关问题。本篇论文侧重研究第三种类型,即医院伦理委员会。
我国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模式的设想是在学习美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逐渐形成的。本论文首先介绍美国的三种类型的伦理委员会概况,然后侧重介绍美国的医院伦理委员会的产生背景、职能、组成、运行程序等问题(第一章)。然后从哲学理论上论证为何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存在是必要的,以及其寻求道德共识的合理性(第二章)。接着,对我国的伦理委员会的目前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反思(第三章)。最后,从七个方面初步探索如何建立中国模式的医院伦理委员会(第四章),以期能够为我国的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建设工作做出一点薄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