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侵犯社会信用的犯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犯罪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类犯罪以多种不同的形态呈现出来。能否通过与国外刑法典的比较,研究出侵犯社会信用行为的共同特点并加以分析,以使更深入的认识此类犯罪。如果存在这种可能性,那么如何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犯罪化设计?这些是本文论述的着力点所在。 在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与社会信用相关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研究,定义了社会信用的内涵与外延,提出了社会信用的体系;其次对我国社会信用的现状进行了描述,指出我国社会信用缺失造成的危害,并进一步指出了加强社会信用法律保护的意义。 文章的第二部分论述了社会信用的保护体系,笔者从法律保护和非法律保护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就非法律保护方法而言,首先要加强道德教育;其次,要加大力度支持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第三,要加快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建设步伐;第四,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关于法律保护方法,笔者在这一部分重点论述了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对社会信用所做出的保护,具体包括《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担保法》、《票据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信用的一些原则性条款,也就是诚实信用条款。 第三部分,笔者首先研究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侵犯社会信用行为的刑事立法规定,具体包括《德国刑法典》、《日本刑法典》、《挪威一般公民刑法典》对侵犯社会信用行为的规定,总结出国外刑法主要通过规制四种类型的犯罪来对社会信用进行保护的,这四种犯罪分别是:妨害司法类的犯罪、侵犯财产类的犯罪、侵犯经济秩序的犯罪和侵犯债权的犯罪。其次,笔者对我国刑法典关于侵犯社会信用的犯罪的规定作了一次归纳,通过和以上三部刑法的比较研究,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在对社会信用的保护上还是存在着缺失。这种缺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刑法对背信犯罪规定的空白,二是我国刑法对债权保护不力。笔者对完善我国刑法典中的背信犯罪和侵犯债权的犯罪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文章认为,为了惩治以背信行为侵害财产权的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很有必要在刑法分则中增加规定背信罪的罪名。同时,文章还指出了侵犯债权的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特点,即(1)犯罪客观方面应包括以下两种情况:a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超过履行期限两年故意不予履行,数额较大;b,债务人轻率负债或者明知欠缺有效履行债务的能力而承担新的债务,致使债务不能履行,数额较大。(2)犯罪客体为债权。(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4)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主要是故意,但也不排除过失。 最后,文章将小结作为第四部分,在前面系统论述的基础上,对侵犯社会信用行为犯罪化进行综合概括、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