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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把现行的单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对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国的环评制度将由此向全局性的战略环评方向发展。笔者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制订和实施,对于预防因制定政府发展规划及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因此,运用比较和实证分析的方法,针对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从理论上进行阐释说明,从实践中进行经验总结,从国外立法中进行比较借鉴,实属十分之必要。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及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第二部分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模式评价及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的模式选择。第三部分为我国现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缺陷及立法完善。论文在对美国的“社会主导型”环境影响评价模式与俄罗斯的“政府主导型”生态鉴定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后,提出我国战略环评应采取“政府主导型”的立法模式,同时强化公众参与的内容,以提高战略环评的民主性。在对我国战略环评的特点和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归纳后,提出了我国战略环评今后的发展和完善的方向。首先,战略评价的对象范围除规划外,应扩展到法律、法规及政策层次。其次,在国务院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审查委员会或在国家环保总局内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审查局统一行使战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职权;除法律、法规文件外,对政策,规划等的审查结论应具有法律效力;最后,战略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增加“替代方案及其环境影响后果分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