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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环境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环境纠纷的处理就成了一个紧迫的实践和理论问题,然而我国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还不成熟,在诉讼方面困境较多,而ADR模式强调当事人合意的重要性,在环境纠纷处理方面具有极大的优势,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环境纠纷ADR模式,值得我们借鉴。 本文从法学理论分析和法律制度建构两个方面论证环境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即环境纠纷ADR模式,采用ADR这一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来处理环境纠纷,诉讼虽然是各种环境纠纷解决方式中最权威,具有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因其本身的性质而在环境纠纷解决中存在着诸多不足,而ADR模式强调当事人合意的重要性,具有简便、快捷、花费少而有效等优点,在环境纠纷处理中具有极大的优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诉讼方式的不足,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多种选择。 在法理学层面上,从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的多维视角分析环境纠纷ADR模式的制度价值和现实意义,论证环境纠纷ADR模式的程序价值,为其具体制度的构建提供法理支撑,同时从整体上重构我国环境纠纷ADR模式,立法方面,修改现在的《环境保护法》,使之成为环境基本法,在该法中规定环境纠纷处理的各种解决方式,最终从和解与协商、调解、信访、仲裁、行政处理等具体方式入手,通过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环境纠纷ADR模式,主要包括和解与协商机制的建立、环境纠纷调解制度、环境信访制度、环境纠纷仲裁制度的完善以及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制度整合,并协调各种方式的运作,同时实现与环境诉讼方式的衔接,形成一种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终服务于环境纠纷解决的实践。 当然环境纠纷ADR模式也有其局限性,我们在使用其解决环境纠纷的时候要辨证地看待这个问题,在充分发挥其优势的同时避免其缺陷的发生,总之在重构环境纠纷ADR模式的时候必须注意扬长避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