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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地位与其他有着成熟资本市场的国家一样,都是证券管理制度的基石。信息披露原理在证券立法中有如此深刻的体现,以至于有效的证券市场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的说法都成了一种陈词滥调。如果证券市场参与者能获得足够信息来做出理智的投资决策,他们就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最重要的是,对招股说明书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会使第一次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价格更加趋于合理;而定期不断或连续的信息披露将有助于二级市场在某一时间点形成当时合理的证券价格。证券的市场价格在理论上体现了所有可获得的关于该证券及其发行者的全部信息这一事实,意味着即使单个投资者为得知某一信息或理解其重要性,所有的投资者作为一个整体也一定会从信息披露中间接地受益。
成熟的市场经济的证券市场管理长期以来一直建立在这样的理念之上,即信息披露是保持该市场可信度和有效性的重要机制。因此,即使将信息披露与避免误导和欺诈行为同视为发达的证券市场得以建立和规范的基石,也并不为过。律师们一般用信息披露一词,而经济学家则用一个类似的理念.实现更大的市场透明度-来描述有效资本市场。当然,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还有其他应关注和实现的目标。其中之一就是一个能有效实施政府制定的标准与规则的机制。然而,实施规则的问题尽管重要,但就每天都进行的交易而言,却远比不上合理的信息披露这一概念的重要程度。这是因为很多国家,一种可称为民法文化的东西深深地影响了对公司的管理和证券法规。为实现信息披露这一政策的目标,就必须避免与证券有关的误导和欺诈行为,因为如果公开披露的信息是误导的或是欺诈性的,就可能对市场及市场的信心造成损害。
本文共分五章,在第一章对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概述,第二章阐述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章通过对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实体法原则和规则分析,对我国现行法律所采用的实体性和形式性、重大性事件披露原则和预测性信息披露原则,实质性审查原则、“逆向选择”问题,完全信息披露原则,以及吸收先进的安全港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第四章通过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程序法救济探讨,阐述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的主体界定,如何通过民事诉讼实现权利救济,并探讨通过证券仲裁实现救济的可行性,第五章是在前四章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提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对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出对策和建议。本文的核心主题在于寻找并回答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应当建立在何种基础的信息披露制度之上。随着证券市场的变化,证券管理也相应发生变化。公众的利益仍需要保护。证券管理者必须始终清醒地认识到他们不应该使市场参与者因遵循各种规则而付出过高的成本。这些在信息披露法律制度领域也许表现得最为明显。正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中国的证券管理者不得不提出在资本市场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我国在国内和国际两个水平上都已经朝着合作与融合作出了重大进步。尽管如此,挑战犹存。这一挑战仍然是发现和实施一些不仅能反映新的全球现实而且能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独特需要和利益的解决方案。这反映出:有效、竞争、创新的资本市场要求其证券管理者在为其国内的管理问题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时应采取一种全球的眼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