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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是当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研究方面的一个热点问题:在互联网环境下计算机软件侵权和保护问题。 自1969年IBM公司首先采用计算机软件与硬件分别计价法以来,计算机软件成为一种独立的商品而存在,软件产业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高科技产业,计算机软件也因此成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世界各国都尝试利用不同的法律模式对之加以有效的保护。在互联网技术出现前,复制与传播技术还是模拟技术,计算机软件的载体主要表现为磁盘,光盘等电子产品,软件的传播必须依靠有形载体的流通方能实现,因此其与传统“印刷时代”的传播没有本质差别,这一时期对软件的侵权主要体现为通过复制光盘等行为进行。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数字技术的成熟和发展,多媒体技术、超文本技术和通讯技术实现融合,人类开始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技术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信息的交互式远距离接收与传送,这一技术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渠道”。一方面,它使信息的传播摆脱了有形物质载体的束缚,实现了传播方式的飞跃;另一方面也使信息的发送人在群体上有了巨大增加,如同以往每项重大科技成果的诞生会给已有的法律关系产生深刻影响一样,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互联网技术正冲击何改变着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平衡状态:一方面,互联网为知识的传播与利用提供了无可比拟的快捷通道,有助于实现智力成果的社会作用,有利于知识的再生产;但另一方面,也打破了长久以来形成的智力成果权利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局面,可能使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人在互联网中控制自己作品的可能性也大为降低了,从而使得软件权利人的利益面临空前的更加难以预防与克服的侵权危险。 现阶段我国软件产业与国外相比综合实力比较弱,加之由于语言等因素缺乏海外市场,如果不推动国内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那么国内软件企业将可能失去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因此,我国学者都在探索保护我国计算机软件的途径。在法学领域,许多专家和学者提出了在借鉴国外先进法律的同时,找寻一条适合中国软件版权保护的法律之路。近年来,我国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