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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阐述了新型贸易融资的国际私法统一法源理念的内涵、外延与价值;针对新型与传统贸易融资方式法律特征的差异,详尽论述了福费庭融资的独到之处,保理融资的特色,融资租赁的不同凡响,以及出口应收款项的证券化对于新型贸易融资的意义。 作者对比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实体法之间的冲突,进而探讨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两种冲突的最新发展趋势均揭示了国内法源面临的困境,因此唯有国际统一法源可以从根本上加以拯救。 本文从融资担保、债权让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不同角度加以分析、对比了不同国际惯例的共性与差异,形成了独到的见解。 通过将《国际保理公约》与《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逐条对比,深入研究这一领域立法与实践的最新成果;在《关于信托的承认及其法律适用的公约》、《关于由中间人混合持有证券若干权利法律适用公约》与资产证券化融资相结合方面,针对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以及PRIMA规则解决资产证券化法律适用方面的作了一些大胆的尝试。 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等国际统一法源,提出了建立与完善新型贸易融资的法律体系的建议,设计了修改与完善包括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担保法、合同法及信托法等多部法律在内的方案。 与此同时,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九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中涉及新型贸易融资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逐一设计了全新的立法理念,打造出独特的立法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