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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依据的是财政部1994年发布的财会字[1994]第025号《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所得税会计处理基本沿用了1994年的规定。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它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做法,体现了与国际趋同的原则。 新准则彻底改变了原有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与原准则相比,从观念到具体核算上都有着本质的不同。新准则最大的变化就是引入了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等新概念,规定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以前的所得税会计规范从收入和费用的角度阐述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差异,将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差异区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新准则首次定义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阐述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差异。新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不再采用,企业选择核算所得税方法的余地减小了。所得税核算方式的改变充分反映出当前会计界对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视角已由收入费用观转变为资产负债观,资产负债表取代了损益表在财务报表系统中的首要地位。 长期以来,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是会计界人士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理论界存在着很多争论。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发展来看,IASB和FASB都极力推崇资产负债观,认为它更符合概念框架,也更能适应现代经济环境的要求。大量研究文献表明,无论从美国会计准则的变迁、还是从各国会计准则的比较来看,所得税会计准则是会计准则制定理念选择中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不同取向的典型体现。 然而,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的差异究竟何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理念为什么由原来的收入费用观开始转向资产负债观,所得税会计准则为什么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科学,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也是一直以来我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通过搜集大量文献、资料,整理、归纳得出了较为客观的观点,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我国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变迁和具体差异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本文以所得税核算的基本理念—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为切入点,对我国所得税准则制定的历史背景、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结合实例,对新旧所得税准则从核算理念,核算方法、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差异分析。 本文以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两种理念的对比为出发点,通过实例对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具体会计事项的递延所得税处理上的差异进行对比,如对投资收益(权益法核算)、合并报表中内部未实现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亏损弥补等事项的会计处理差异分析。通过对比分析,笔者得出,新所得税准则的发布,对我国会计信息的计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增加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可比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但由于目前我国实施新准则的外部环境存在一定的欠缺,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实施过程和业务操作中存在着一些难点。 论文共包括5章,分三部分进行阐述:第一章绪论;第二章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第三章几种不同的所得税核算理念和核算方法;第四章我国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具体差异比较;第五章新所得税准则对我国会计信息的影响。 首先,介绍选题背景和研究思路,论述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包括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定背景、发展历史及同国际趋同的现状,引出了资产负债观、收入费用观这两种会计准则制定理念。 其次,介绍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两种准则制定理念的内容、二者的区别联系;针对两种理念对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额的分类不同,介绍了三种不同的差异类型—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新准则首次提出暂时性差异的概念,从注重时期差异转向注重时点差异;并由此引出了四种不同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应付税款法、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损益表债务法的异同进行了重点分析。 再次,结合具体实例,对我国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在核算理念、核算内容、核算方法、报表列示和会计处理等方面的差异进行对比分析。在具体会计处理上,对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按照旧准则,以确认的投资收益都能收回现金股利为前提确认递延所得税,新准则以长期股权投资将直接出售为假定前提确认递延所得税;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旧准则在会计和税法上均不确认损益,不产生时间性差异,新准则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视为暂时性差异,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在弥补亏损的处理上,旧准则以稳健性为原则,对于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即使未来有足够的应税利润弥补,在亏损当期也不确认未来产生的所得税利益,新准则从客观性出发,对于能够结转后期的可抵扣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合并报表中内部交易未实现的损益,旧准则以应付税款法为前提,不确认递延税款,新准则对于合并报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为前提,对于内部交易未实现的损益,其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有差异的,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新旧所得税准则差异的根源在于公允价值的引入,使新准则对递延税款的确认,以资产(负债)的持有为基础,而对应交税金的确认,以处置为基础,只要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就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只有当资产(负债)处置时,真正的纳税义务才发生;旧准则对递延税款的确认,以会计上损益的实现为基础,当采用应付税款法时,不确认递延税款。 最后,通过对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下我国新旧所得税准则的具体差异比较,得出结论。由于暂时性差异的引入,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确认对我国会计信息的计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