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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认识也渐趋一致,那就是在实现刑罚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功能的同时,要更加侧重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挽救和再社会化。然而,在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过程中,前科报告制度无疑成为其顺利复归社会的绊脚石。现实生活中,关于未成年犯罪人因曾经的前科遭到社会的拒绝而再次犯罪的事件时常见诸报端。为此,为了未成年犯罪人更好地再社会化,必须对其前科实行消灭。在现有关于前科消灭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况下,许多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已经开始探索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办法。借鉴国外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国的实际,笔者认为我国实行的应当是未成年人轻罪消灭。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人的前科不能完全消灭,而只应对其实施的轻罪在符合特定的条件下实行前科消灭。 本论文共分为如下四章: 第一章是前科与未成年人轻罪消灭制度概述。在该章中,通过考察国外关于前科的相关规定和国内理论界对于前科概念的论说,界定前科的概念。所谓前科,是指曾经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事实。至于行为人被宣告什么罪,是否被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是否实际执行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在定义了前科概念的基础上,接着对前科带来的影响进行阐释。前科带来的影响可以分为法定的影响和非法定的影响两类,前者又分为刑事法律影响和非刑事法律影响。然后通过对国外几个典型国家的轻罪制度进行归纳,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得出我国轻罪是指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犯罪行为的结论。在此基础之上,对未成年人轻罪消灭制度进行概念界定。 第二章是未成年人轻罪消灭制度的理论根据。在该章中,笔者从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贴标签理论”、刑罚功能的实现及《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角度进行深入的阐释。具体说来: 就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而言,以其生理、犯罪心理、现实犯罪类型和犯罪后表现为视角,通过论证和数据展示,得出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整体上较成年人而言要小得多的结论。所以,对未成年人轻罪实施前科消灭是符合人身危险性理论的。 从“贴标签理论”的角度来看,该理论认为前科的存在导致甚至是促进犯罪人再次犯罪。也就是说,前科记录的无期限存在,会给犯罪人带来长期的消极影响,导致犯罪人被摒弃于社会之外。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前科”的标签阻扰着其升学、就业和融入社会,导致其最终再次犯罪。而实行轻罪消灭,揭去“前科”的标签,既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顺利复归社会,又实现了对国家和社会的自我防卫。 从刑罚功能实现的角度来看,中国刑罚的适用是将惩罚与改造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将罪犯改造成新人。而未成年人的可塑性比较强,改造起来容易得多,刑罚改造的功能在未成年人身上更容易实现。所以,实行轻罪消灭能够巩固和增强刑罚已实现的效果,促进刑罚改造、感化功能的有效实现。 从《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来看,该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原则、无歧视原则均从不同角度要求将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来看待,要对其实行最大程度的利益保护。而轻罪消灭的实行满足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保护的要求。 第三章是未成年人轻罪消灭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就必要性而言,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需要、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刑法现代化的需要和促进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需要进行论说。尤其是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对于处理涉及代表国家未来和希望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时,必须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来对待和处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行未成年人轻罪消灭制度也是时代的要求。就可行性来看,未成年人的特性是轻罪消灭制度建立和运行的基础。在当今社会中,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主要表现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研究的逐渐深入、权益保护组织的成立和各种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而且,已有的未成年人轻罪消灭司法实践逐渐趋于成熟,形成了一定的较为体系性的做法。不仅如此,现行刑法典中的战时缓刑制度蕴含了未成年人轻罪消灭制度的精神,为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借鉴。 第四章是未成年人轻罪消灭制度的具体构建。在构建该制度的过程中,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例,结合已有的司法实践,明确该制度的适用条件、操作程序、法律效果和配套衔接机制。 在未成年人轻罪消灭制度的适用条件中,将适用该制度的罪质规定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针对被判处轻罪的不同种类规定相应的前科消灭考察期。对于轻罪前科进行消灭的悔改条件,借鉴德国的做法,明确规定为未成年犯罪人在考察期内具备了正派的品行,遵纪守法、认真悔改,且没有再次故意犯罪和实施其他严重的违法行为。 构建未成年人轻罪消灭的操作程序时,采纳德国的做法,实行申请消灭的模式。具体包括申请、受理、调查、裁定、送达、执行、监督等一系列问题。 对未成年人的轻罪实施消灭后,将会发生的法律效果包括:犯罪记录的消灭、法律评价的改变、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和享有反对歧视的救济权等。 为了该制度运行的顺畅,必须抓好配套衔接机制的建设。主要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未成年人法院、未成年人司法审判队伍和构建未成年人轻罪消灭的司法保障机制、社会关怀机制、档案管理机制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