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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实践,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一套市场化的住房体制。但是市场化的住房体制在提供优质的住房商品的同时也使得相当多的民众,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越发困难。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经济条件等多方面的因素,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社会保障性住房立法也比较落后,导致我们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宪法和经济法方面。从宪法角度看,住宅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宣言书,因此保障公民的住宅权应是宪法的基本要求,国家的根本大法应对住宅权予以确认。从经济法角度看,住房问题仅凭市场自身是无法解决的,需要国家对住房市场进行干预,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本文针对天津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本身及其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试着探讨天津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的实施、运行及改进问题。首先本文从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一般理论出发,分析了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内涵,并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与住房社会保障及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清晰的阐述;其次分析了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制度及立法,希望通过分析比较别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及立法,以求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及立法有所启示;再次研究了天津市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现状。深入阐述了目前天津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对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针对天津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了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本制度框架,使得天津市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真正能够得到良性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