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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高消耗、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使我们在环境方面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环境和经济的矛盾逐步激化,选择适合我国环境发展的经济模式,成为了当前国家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是我们解决这些困难的唯一方案。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必然会深刻影响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因此,为了保证其有序发展,国家必须对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使之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最有利的支撑。目前,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由于立法理念、指导思想以及传统生产方式的影响,我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的构建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许多的问题和矛盾需要解决。因此,本文从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对于已经存在的和将要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出意见和解决的办法,旨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牧童经济”、“宇宙飞船”理论出发对循环经济的概念和原则进行全面的介绍,指出循环经济是一种生态学经济,运用生态学规律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第二部分,就美、日、德三国的循环经济立法状况进行介绍,总结各国在立法制度、立法体系和立法模式上的特点和经验,作为下文中如何构建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借鉴和参考。第三部分,从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出发,着手我国目前环境法律体系的分析。指出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成为了我国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而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由于欠缺先进的环境立法理念和本身体系的混乱,已经不足以成为我们发展循环经济的坚强后盾。第四部分,就如何在我国构建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提出了设想,指出我们应该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采用适合的立法模式,构建以“基本法-单项法-综合法”为顺序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并配套完善的法律责任。第五部分,就风险预防、公众参与、税收等内容进行分析,提出应建立与循环经济立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