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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方便法院原则不仅是普通法系中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普遍适用的一项原则,起着解决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积极冲突的作用,而且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在大陆法系国家也逐渐有所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灵活性,充分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于我国是否应该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存有较大争议的,少部分学者是不赞同我国当前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认为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还不具备适用该原则的条件。但大部分学者赞同我国采纳不方便法院原则。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第496条对不方便法院原则条款做了设计,在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尽管最终未获通过,但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对适用该原则的一种积极的态度。本文主要通过文献分析方法、历史考察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等研究方法来进行研究。通过上述表明研究方法来分析各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与实践,结合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现状对引进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我国民诉法采纳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建议。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中外学者对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的不同观点,阐述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及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基础,即国际礼让说、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司法自由裁量权理论。第二部分是重点介绍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两大法系国家的适用情况,在普通法系,主要有英国的“更适当法院”模式、美国“最适当法院”模式以及澳大利亚“明显不适当法院”模式。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有日本采纳的“特殊情况考虑”模式、加拿大魁北克的“例外”情况的模式,以及荷兰的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做法。另外,还对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对于不方便法院原则有关规定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首先从国际民商事交往、维护国家主权、国际司法协助、及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完善的需要等五个方面分析了了我国应当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从我国民诉法的“两便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司法实践及《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等分析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可行性。最后从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模式的选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条件及其分析方法及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程序提出我国应当在民诉法中增加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