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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且仍有上升趋势,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发。其中,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事故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好意同乘是一种旨在增进情谊的社会互助行为,正常状态下,由道德、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只有当好意同乘行为产生了纠纷并导致损害,才进入法律的调整范围。鉴于好意同乘的无偿性和好意性,这类纠纷的处理应该有一定的特殊规则,法律并非不食人间烟火,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兼顾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然而,理论上,学者对于好意同乘中的民事责任鲜有研究;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是莫衷一是。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好意同乘事故处理规则和机制,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如此,一方面能宣扬善良、互助的的社会理念和精神,正确引导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和行为;另一方面可以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了好意同乘的概念、特征和性质界定问题。好意同乘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具有好意性、顺风性、无偿性、合意性以及社会关系的特殊性等特征。关于好意同乘的性质,学界可谓众说纷纭,文章在对各种学说进行详细介绍和系统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类型化基础之上的性质界定方式。即好意同乘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临时性好意同乘可以视为情谊行为,而经常性好意同乘则是一种法律行为。第二部分总结了国内外好意同乘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好意同乘问题的处理方式具有很大的差异,虽然补偿原则和车方减免责任的观点得到广泛的认可,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统一的标准,审判割据的局面仍然比较严重。在对研究现状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当前我国好意同乘的裁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即裁判结果不一、车方利益保护的缺失以及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差等。国外好意同乘的现状与我国总体上一致,即在认同补偿责任或者减免车方责任基础上的处理方式差异化,如美国的“汽车客人规则”、日本的“他人”标准等。第三部分针对现有好意同乘法律规则缺失的现状,从法律方法的视角提出了好意同乘案件的处理方式和路径。对法律方法的运行基础——司法能动性以及法律方法的逻辑体系进行了介绍,并指出好意同乘审判割据的现状正是由于司法能动性的欠缺和逻辑路径的选择错误造成的。以法律方法的逻辑体系为基础,结合好意同乘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案件处理的正确逻辑路径,以法律发现、法律漏洞的补充、利益衡量以及法律论证等具体环节为工具进行了系统的论证分析,提出了方法论视角下好意同乘案件的处理方式。第四部分从理论修正与制度构建两方面,提出了解决好意同乘问题的前瞻性措施。就理论修正部分来说,车方注意义务的内容及其标准的确定是处理好意同乘案件的关键。以注意义务为标准,应确立过错责任原则,并采用折衷的过错认定标准,即过错认定中道德因素(即可责难性)的充分考量。就制度构建方面来说,应当引入补偿、赔偿责任限额制度,以减轻车方的责任。解决好意同乘纠纷的核心在于,确立以过错为基点的责任认定规则,即根据车方、同乘人以及第三方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确立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规则。在规则适用上,应当采取类型化基础上的区别适用方式,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此外,完善责任保险制度,分散社会风险,也是解决好意同乘难题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