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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起源于英国,兴盛于美国。美国专利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从最初的宽松历经200余年的变化到目前的严格,从最初的稚嫩到现在的成熟,其宝贵经验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借鉴。如果说英美法系国家学习美国经验引入惩罚性赔偿不足为奇,但是众多奉行补偿性原则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就不得不令人深思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深远意义。众所周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专利特别是高新技术专利对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目前我国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但是与之相对应的专利保护制度却不完善,作为专利保护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实践中时常发生专利权人“赢了官司,输了金钱”的现象。法律并未能起到有效的弥补专利权人的损失以及威慑侵权人的作用。一直以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声音一直很高,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东风,专利侵权领域率先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脚步将越来越近。本文从惩罚性赔偿是什么、惩罚性赔偿国内外的发展、为什么我国要引入惩罚性赔偿等问题入手,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对上述问题进行具体研究。第一章主要是对惩罚性赔偿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做了介绍。其次,对惩罚性赔偿的每一种功能进行了介绍,总结出了惩罚与遏制为其核心功能。再次,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介绍,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主观方面的要求是故意。最后,对惩罚性赔偿与相近的概念进行了区分。第二章对国内外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介绍。首先,对我国民事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进行了归纳,并对我国专利领域具有惩罚性赔偿性质的条款进行了分析。其次,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仅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美国进行了介绍。在大陆法系国家,则选中了德国、欧洲一些国家、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介绍。最后,对国内外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比较。第三章,主要是为了解决我国为什么要引入惩罚性赔偿。首先介绍了我国目前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分析不足之处。因为假使我国当前制度足够好,那么即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再好,我国也不需要。其次,对在专利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最后,针对我国专利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主要提出了两点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点是在例外情况下适用,在主观方面建议为故意,客观方面为情节严重。另一点要与补偿性赔偿保持比例关系。另外,也对限制惩罚性赔偿提出了一些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