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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危机的出现和生态文明的倡导使得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两个本为平行而独立的体系发生了遇合。知识产权制度应在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更应注重促进生态文明。这要求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改造,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环节均考虑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生态救赎有赖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三重转变”的实现。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甚大。知识产权制度兼具环境正效应和环境负效应。应通过变革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克服其经济惯性,挖掘其生态功能。
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正当性有其伦理、经济和法理基础。其伦理基础应是超越“人类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的可持续发展观,与环境伦理取向相吻合的知识产权制度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可。生态经济的科技观主张生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发展生态科技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转向;生态价值观要求知识产权制度考虑客体自身的价值和主客体间的互益;生态经济的“生态人”观要求知识产权的创造者、运用者、保护者、管理者考虑环境保护。环境正义、知识产权制度的二元价值目标与环境利益的契合、以及环境权与知识产权的协调之需是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法理基础。
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应从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四维”角度加以构建。就创造而言,应确立知识生产者的环境伦理责任,扩大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中“生产者”之内涵,将无形知识生产者纳入其中。确立专利授予的环保性标准,以引导绿色创新。对环保性判断可引入了生态设计理论。就运用而言,明确将环境保护纳入“公共利益”范围作为生态技术强制许可理由。将技术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对知识产权成果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依附随义务理论,设置知识产权产品的环境告知与标识义务;合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环境标志、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就保护而言,应协调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之关系,避免资源浪费;将资源循环利用作为判断专利产品的修理、更换侵权与否的重要考量因素;将销毁作为知识产权侵权物的最后处置方式,若其质量合格且无损公益,权利人以可事后授权方式许可侵权人使用,同时对停止侵害请求权加以限制;通过完善商业秘密限制制度,规范环境信息披露程序,确立共同利益优先原则协调商业秘密保护和环境信息披露之关系。就管理而言,应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以减少行政成本,节约资源;建设生态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促进信息传播和利用,整合专利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推行开放式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减少研发成本,促进资源优化,生态专利技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