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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为改善生活居住环境而建设、修缮房屋的活动越来越多。因农村建筑市场利润较低,有建筑资质的正规建筑施工企业大多对此领域兴趣不大,使得各种没有资质的农村建筑施工队成为农村房屋建设的主体。因农村建筑监管的薄弱和农村建筑施工队建筑资质、建筑安全意识的缺乏,农村居民建房活动中人身损害事件时有发生。本案是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的一起典型案例,被告王某将自有的房屋屋顶维修工作交给农村建筑包工头被告唐某做,被告唐某又将其中的防水工程作业交给被告张某做,被告张某雇请了原告李某来共同完成此项防水作业。被告李某在作业过程中意外坠楼受伤,伤愈后将王某、唐某、张某共同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针对各方当事人责任的性质与承担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主要有被告王某和被告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建筑施工合同关系和承揽关系;被告唐某和被告张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被告张某和被告李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和合伙关系之争。依据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法理可得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被告张某应承担雇主责任;被告唐某与被告张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被告唐某应承担定作人指示过失的责任;被告王某与被告唐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被告王某应承担定作人选任过失责任;原告李某作为施工工人应负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伤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对于不断发生的农村建房人身损害事件,除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也应通过强化农村建筑施工及其队伍的监督和管理,健全和完善农村建设监督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强制保险,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知识宣传和法制教育活动等措施,尽可能地来降低农村建房伤亡事故的发生率,维护广大农村的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