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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贸易的全球化以及信息时代的来临,当今社会的经济生活被公众形象地喻为“眼球经济”。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有效的方法来获取最高的公众关注度以便占有市场,无疑成为众商家开展商业活动所孜孜以求的目标。实践证明,“名人效应”作为一条能最为直接有效的捷径,不可避免地使各类名人成为了网络经济年代最为稀缺的资源之一。围绕名人的人格身份,人们惊喜地发现了长期“休眠”于其中的巨大经济价值,进而产生了规制这种“新”资源的使用,并构建其权利义务体系的立法需要。以公开权为代表,涌现于世界各国的,有关规制这种身份资源的新的法律制度,正是顺应这股百年来经济市场化浪潮的最好体现。“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是发端于美国法中的概念,泛指自然人控制其个人身份(Identity),并进行商业化使用的权利。相较其他古老的民事权利,公开权本身存在的历史并不久远,但却在今日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即以“公开权”这个主要存在于美国的法律制度为切入点,结合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如英国的仿冒之诉及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人格权的商品化),试图通过对公开权及其类似制度进行全面的比较和剖析,揭示出公开权及其类似制度对我国相关法律改革之启示意义。本文共分为八章:
开篇的“绪论”,是笔者对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对象以及将要使用的研究方法和所追求的研究目标的总述,力求通过本章,使读者厘清本次研究的题材、思路、逻辑方法和意义,并对公开权、人格要素、人格权的商品化等特定的法律概念形成初步的了解。
第一章“公开权的概念与制度发展”,介绍了公开权制度在美国产生、发展的复杂曲折历史,同时也分析了公开权对以英国为典型代表的其他普通法国家的影响及其可能形成的立法延伸,本章的最后落脚于与普通法系公开权相对照的发生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人格权的商品化趋势,并对两者进行了对比式解析。
第二章“公开权的性质”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事实上,这也是自公开权在美国诞生以来,各路专家学者就公开权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即使在普遍地把公开权视为一种财产权利的美国,也不乏反对的声音,概因公开权与其他定义清晰的财产权利毕竟不同,其与自然人人格身份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特性,使其在某些方面,特别是财产的处置上并不能按照纯粹的财产权利那样进行完全的处置(自愿或法定的移转等)。在总结并评析了各家之言后,结合我国所沿袭的大陆法系中的人格权法理论,笔者分析并指出,公开权很难被定义为一种绝对的财产性权利或是人身性权利,或许较为准确和恰当的提法是:公开权具有一定的双重属性--主要体现人格要素的经济价值,但又与人格身份本身不可分离。
第三章“公开权的特征”、第四章“公开权的典型主体与人格要素”和第五章“公开权的行使与处置”,则从抽象到具体,从总体到局部,对公开权的主要特征(主客体及可处置性等)、重要构成要件(各典型主体与人格要素)及主要的行使(通过出版名人传记、肖像作品,注册商标商号等)和处置方式(如授权许可、继承与转让)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第六章“公开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比较”在承接前几章内容的基础上,分别讨论了公开权与隐私权、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通过比较它们彼此的联系与区别,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权的性质和功能。
第七章“公开权的限制和主体责任”,本文前几章的内容侧重于从正面的角度对公开权及其类似制度的介绍和分析,但有权利就必有义务,有制度就必有相应的制度风险,没有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更何况公开权这种理论尚未完备,法律技术有待成熟,仍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的新制度。本章就主要从这个尺度谈起,对当今公开权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如社会道德风险,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公开权所应受到的“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的限制,公开权即使能够继承也应是有限性的继承,公开权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哪些社会责任等,展开了综合评述。
第八章“公开权对我国相关法律改革之意义”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这一章中,笔者明确提出借鉴公开权及其类似制度并不是要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创建新的权利,而着重于该等制度对我国法律改革在思想、技术方面的启示意义。随后笔者就我国的人格权立法的现状以及未来的改革方向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总述、提炼了笔者就本项研究所得出的最终观点。本章的末尾,笔者还随带分析了我国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有关名人代言责任的问题。
纵观全文,本文以公开权为起点,类比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总结归纳了公开权所代表的人格身份商品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趋势,目的就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希望我国能够从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中汲取营养,实现本国法律的快速提升。现代民商法的重要宗旨之一就是促进交易,鼓励物资的流通,同时也要通过建立交易的秩序来维系交易的安全。大陆法系传统的人格权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自身的需要及现代民商法的要求,而呈现出纵深发展的趋势。毋庸置疑,中国的民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理应顺应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采用最先进的立法体例,借鉴最先进的法律研究理念,吸收最先进的法律研究成果。但是在我们吸收、借鉴、更新法律制度,以使其具有更强的时代性特征,更好的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法律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任何不符合国情的全盘照搬或者断裂式的剧烈变动,都会给法律的适用性造成不可克服的困难,并使得一般社会大众对法律制度的确定性产生疑虑。
本文认为,在我们学习和借鉴公开权及其类似制度的过程中,更为现实可取的方法是在不破坏我们既有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人格权法体系)的基础之上,着重借鉴公开权及其类似制度所反应出的思想方法,并采纳其他国家已经实践检验有效的个别法律技术和手段,用这些的新的思想方法和技术手段来不断充实和更新我们的法律制度,使其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反应现实的需要。具体来讲,对那些已经被中国现有法律规定赋予一定商业化品性的具体人格权(如肖像权),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其种类并扩张适用范围,而对其他可以创造出商业价值的具体人格权(如姓名权),我们则要在立法上正式地承认其经济利益的内容。同时我们还可考虑适当强化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使其具有更为概括的、弹性的品格和扩张力,能够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变化,将人格权商业化保护的范围及时拓展到不断涌现的各类人格要素的商业开发和使用。考虑到人格权商品化使用形式的日新月异,建议在未来重整后的民法典人格权法体系中,不对人格权商品化中的具体商业应用方式、人格要素的内容等做出闭合性的规定,以使一个开放的人格权商品化概念能够随着时代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自我更新。而有关人格权商品化的限制及权利人的社会责任等内容,除了人格权法本身,还可付诸于其他民商法领域,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新闻法、广告法等加以综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