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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监管部门于2017年4月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监管文件明确要求: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人身保险产品,发展有利于保障和改进民生的人身保险产品。夯实保险产品管理制度。进一步修订保险产品管理制度,强化保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公平合理制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从严做好产品监管,落实备案产品事后抽查机制,对问题产品强制退出,加大问题产品通报、处罚力度。探索建立人身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规范保险公司渠道、产品等业务经营行为。坚持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导向,从严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各类金融产品,严禁投资基础资产不清、资金去向不清、风险状况不清等多层嵌套产品。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的引导政策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配套政策。在监管政策调整后,寿险行业难免水土不服。原本占据寿险市场主力的中短期存续产品无法达到文件要求被强制退市,文件推行的保障保险产品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还不是刚需,推广程度不高,市场产能无法达到文件的预期。随着寿险市场产能的弱化,营销人员收入大幅度缩水,加以文件中明确规范了保险公司渠道、产品等业务经营行为,营销人员的专业技能也遭到严峻考验,销售队伍则难以为继。中小型寿险企业过往主要销售中短期存续产品,并投资高风险的嵌套产品来快速扩张,文件发布后,中小型寿险企业自身产品无法达到文件要求而全面退市,投资本金一时也难以回转,负债严重,与大型寿险企业的差距逐步拉大。面对因为监管政策调整产生的一系列影响,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结合我国自身情况,本文给我国监管部门提出了一些优化建议。一是可以借鉴美国寿险行业的相关经验,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可以降低寿险行业的税负成本,从而寿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偿付能力可以得到提升,也有利于寿险行业转型升级和使保险回归保障本身,通过税收政策方面的推动力来改善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与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推广,达到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回归保障的目的。二是建议监管部门完善保险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实施员工制及个人代理人制混合管理,提供给营销人员两个方向,让销售人员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做一个选择,可在保证绩优人员留存的情况下,也能通过员工制提供稳定的基本工资和社保的前提下留存住更多的销售人员,使销售队伍的流失问题从本质上得到解决;另一方面我国监管部门可参照日本的情况,介入行政指导,加大监管政策灵活处理的空间,并积极扶持中小型寿险公司,引导保险企业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并通过与多个行业展开深化沟通合作,从而提高整体金融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提升市场的多样性。三是我国监管部门也可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评分,对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突出监管重点,并进一步缩小寿险市场的两极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