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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开始了房地产改革,住房商品化进一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随之在法律中得到确立。然而,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在商品房预售中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诸如预购人事先支付的购房款因缺少担保制度而导致血本无归;开发商将已出售但未实际交付的房屋进行再抵押;开发商利用“假按揭”实施诈骗行为;开发商利用虚假广告欺骗预购人等。本文对此深入分析了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立法缺失,并剖析其问题产生的根由,包括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缺乏实际约束力、虚假宣传和延期交房的赔偿不足、实时监管的缺位、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和风险分担体系缺乏的五个方面问题。通过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的立法缺失的分析,提出对我国商品房预售行为规制的立法对策。首先对《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同时,如果允许预售制度的存在,那么就必须建立商品房预售保险制度,通过商品房预售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弥补预购人因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增大房地产开发商的违约成本。其次,应当扩大商品房预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对开发商对预购人的欺诈行为做出高度概括与总结,以避免出现因立法规定范围过于狭窄,而导致的在立法范围外的严重欺诈行为,法院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尴尬。并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采用双倍赔偿标准。最后,降低公众信息搜寻成本使消费者或公众自觉去寻找商品房预售信息,最大化地消除“信息不对称”状态。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预售风险分担等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必须从“谋全局”并且“谋一时”的态度来完善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