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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导致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不断增加,致使全球变暖现象日趋严重。据此,大多数国家已经达成共识:各国必须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减轻全球变暖对人们生活的不利影响。1992年,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PCC)通过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对相关发达国家安排了强制的碳减排任务,该公约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变暖问题上进行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协议。目前全球已有190多个国家通过了该公约。1997年12月通过的补充条款《京都议定书》又在该公约基础上确定了三个可实现碳减排的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各国达成碳减排任务提供了可操作的合作机制。由此,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成为了一种稀缺性商品,可以在交易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和处置,而碳排放权交易也成为了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重要手段。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协议框架下,虽然我国还未被分配强制性的减碳任务,但作为碳排放大国,我国也有着很大的义务去开展碳减排工作。目前,我国已定下了未来几年碳减排的任务,即“到202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从2008年开始,我国已经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几个城市和地区陆续成立了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试点机构。可见,我国非常重视碳减排工作的开展。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我国正在积极发展CDM项目,目前已成为CDM项目供应大国,这对我国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理论发展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且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对企业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影响,我们有必要对我国企业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进行研究。本文主要运用总结归纳法,通过总结和对比分析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研究文献,对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理论体系进行了初步的构建探索。文章可能有以下几点创新之处:(1)本文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确认时,国内外学者均一致认同应将其确认为资产项目,但在具体的资产确认类别上仍存在着争议。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同类型,本文认为应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企业应将基于配额的总量与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初始确认为“无形资产”科目,将基于项目的基准与信用机制下的碳排放权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后续应根据不同的机制形式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2)企业在对碳排放权进行初始计量时,本文认为应采用双重计量模式,即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并存的计量模式。在碳排放权的采购成本能够可靠取得时,如由企业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所得,则企业应当采用历史成本模式进行初始会计计量;当碳排放权是企业通过非购入方式获得的,如由政府免费分配,或者是由企业通过CDM项目所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并且存在可靠的公允价值时,则企业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初始会计计量。企业在对碳排放权进行后续会计计量时,均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3)在会计信息披露时,本文认为企业应当采用表内披露和表外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的碳排放权交易事项进行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的信息使用者们提供更加全面可靠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信息。本文最后针对我国如何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提出了几条建议,如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制定碳会计准则和企业碳会计制度、强化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等,对我国发展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