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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深度融入这个互联网时代,随之而来却出现了很多问题,网络谣言就是其中的典型。网络谣言看似是传统谣言的一种变形,但是其带来的危害却是传统谣言所不能比拟的。无论是“秦火火”案还是“柑橘蛆虫”案等都体现出网络谣言的破坏力,其不仅会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也会严重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在规制网络谣言犯罪的罪名体系中,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在2013年司法解释出台前,针对网络谣言犯罪主要是通过传统的谣言罪名进行规制,如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这些传统的罪名在刑种和刑期方面对于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有限、可操作性不强。2013年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进行了具体解释,并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寻衅滋事罪的口袋罪属性,引发了巨大的争议,而且在该司法解释中对网络空间并没有进行合理的解释。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一次针对网络谣言犯罪做出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的不足,但只列举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四种具体情形,涉及面过窄,不利于打击网络谣言犯罪。因此,本文通过对相关的研究,认为我国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应做相应的完善,在立法方面,应提高相关罪名的刑期、增加刑种。在司法方面,增加兜底性表述及入罪标准明确化,发挥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震慑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