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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自治、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权作法理分析。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是自治权的重要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价值取向体现正义、利益、民主、人权、可持续发展和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云南省37个民族自治地方已经制定自治条例,部分自治地方制定了单行条例,7个自治地方对婚姻法作了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享有立法权,但由于立法权呈现的局限性使得急需的自治条例没有得到及时修改,单行条例没有进一步制定;立法监督的缺陷、民族立法理论研究的滞后性,云南民族自治法规不能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上位法的修改和新法规的出现,客观需要发生变化,云南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新任务是加紧对自治条例的修改、制定和修改单行条例、加强法律变通的力度。完善云南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应该加大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完善立法程序、增强立法透明度、加强立法理论研究、提高立法者的立法水平和立法决策者的民族法制意识,提高立法技术,制定和修改云南民族自治地方急需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法律变通规定。加强云南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与民间法的调适,适应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体现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民族自治的和谐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