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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的不断增加,国际投资争议也一直呈现上升趋势,鉴于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的特殊性,此类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然而目前解决外国投资者诉东道国争议的主要方式是以投资仲裁为核心的投资者诉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以下简称“ISDS”),其注重对投资争议的事后解决。实际上目前各界的关注焦点也大多放在国际投资争议的事后解决,而对投资争议的事前预防及友好解决则相对缺乏重视。本文认为在强调用ISDS解决投资争议时,应该重视发展投资争议预防政策(Dispute Prevention Policies,以下简称“DPPs”),力求在投资争议发生或进一步恶化前,通过友好方式予以解决。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作为我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外资法草案》”)中明确提出的外国投资者诉东道国争议解决机制,其重点在于对投资争议的事先预防,可以视为DPPs之一。对于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目前国际社会上经验较少,缺乏系统的关于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的理论与实践。而我国目前实践中已经有外商投诉中心、台商投诉协调局以及外商投诉企业协会等平台,用于处理外国投资者在我国投资过程中的投诉。我国通过上述平台处理外商投诉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的投资环境,减少了纠纷,但是实际上我国外商投诉协调机制目前仍有较多的问题,例如法律规定不统一、受理机构不明确、受理范围过于宽泛等问题。目前,正值我国《外资法草案》征求各方意见,本文主要从外国投资法的角度出发,首先通过对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基本原理进行研究,分析其基本概念及制度意义,随后重点分析了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的内部构建以及外部运行,从而提出目前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并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提供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