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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建设工程领域上游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市政建设等国家重点经济领域及基础布局,下游涉及到劳务工人薪资等基本民生问题,故在法律、法规中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实务中,建设工程行业在招投标、工程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中存在大量的串标、围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而使得众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价款、索赔、利息后续如何处理成为了该领域重要的探讨课题。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体上合同标的额偏大,合同履行期较长,履行过程中情况多变,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将导致实际结果与当事人预期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尤其体现在工程款的确定、延误工期的赔偿、工程质量的赔偿、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等方面。笔者一方面对在何种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进行讨论,另一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进行分析,进而探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获得超合同预期的利益是否过度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权益。笔者针对目前的法律法规尚存在难以平衡合同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及促进整个建设工程行业的良好秩序建立的情形,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文章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章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特征进行说明和分析,同时对(1.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2.由于自身资质条件达不到要求,转而向其它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借用。3.未按照流程开展招标活动,或者处于无效中标状态。4.存在工程被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形。)上述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效力被否定的情形进行阐述。第二章是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具体为:1.合同无效对确定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2.合同无效对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影响。3.合同无效对延误工期索赔的影响。4.合同无效对工程质量索赔的影响。5.合同无效导致一定情形下合同相对性的突破。6.合同无效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第三章结合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理过程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1.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强化市场机制,提高相关企业的信用管理力度,确保注册、担保等管理制度满足健全性发展要求,逐步替代资质管理制度,最终让资质审核条件不作为准入门槛体现其强制性管理作用;通过开展良性竞争活动,对施工承包企业进行有效培养,进而能够在源头上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2.可以适当去除一些关于分包的不必要的规定限制,以意思自治及相对性原则为前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索并完善工程分包制度的建立。3.当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不存在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等缺乏支付能力的情形时,因严格限制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将发包人作为被告起诉,同时对于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如果不能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很可能导致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被滥用,难以促进建设工程行业良性秩序的建立。